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某,男。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李战,三门峡市老年协会法律顾问。
上诉人霍某为与王某乙债权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0)陕民初字第535—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霍某,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被上诉人王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某丙、李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0)陕民初字第535—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孙风云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