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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某与孙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拜某,男,43岁,回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41岁,回族。

上诉人拜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裁定,以“上诉人离开住所地在洛阳市X区居住已达17年之久、本案应移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虽然上诉人(原审被告)离开其住所地超过一年,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没有离开住所地卢氏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卢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以其离开住所地在洛阳市X区居住已达17年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敏英

审判员李红英

代理审判员路增广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焦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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