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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某某与山东省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12-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三终字第11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垦利县胜坨第二建筑公司职工,现东晨集团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新莲,山东三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垦利县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垦利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特资部经理,现住(略)。

原审被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垦利县胜坨第二建筑公司职工,现利津县华鑫公司职工,现住(略)。

上诉人巴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1)垦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新莲、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胥某某、原审被告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上诉人适用了公告送达,并缺席做出判决。上诉人不属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适用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1)垦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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