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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乡X区管理委员会、新乡市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河南省封丘县X路X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建忠,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X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乡X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新乡市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史瑞芳,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X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史瑞芳,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X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店管委会)、被上诉人新乡市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土地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乾坤公司于2010年4月14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店管委会、土地开发公司支付乾坤公司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略)元。原审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新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乾坤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乾坤公司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乾坤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原永杰

审判员宋丽萍

代理审判员陈升阳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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