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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0年12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二分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庄某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及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庆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杨某于2008年7月17日、8月4日、11月10日在工商银行开封分行办理信用卡三张,卡号分别是:(略),(略),(略)。被告人杨某于2009年7月13日使用尾号为1388的信用卡在郑州市X区尚风服装商行刷卡消费x.00元,透支9388.01元;于2009年7月26日使用尾号为4244信用卡在郑州东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刷卡消费5000元,透支金额4992.05元;同日使用尾号为9971信用卡在郑州东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刷卡消费5000元,透支金额4994.00元。以上三张信用卡共计透支x.06元,经工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杨某至今未归还透支款。

2、被告人杨某于2008年11月25日冒用高××的名义在工商银行开封分行填写牡丹卡申请表,后该卡(卡号:(略))由窦××领取后交予被告人杨某使用。被告人杨某于2008年12月12日使用此卡在振河商业城四楼商户杨××处透支消费5000元,经多次催收至今未还款。

3、被告人杨某于2008年11月17日通过中国移动省府前街营业厅的工作人员石××冒用段××、毛××的名义在工商银行开封分行申办信用卡各一张,卡号分别是:(略),(略)。被告人杨某持上述两张卡于2008年12月9日在郑州市X区宝宝孕婴用品商店分别透支消费2580元和2520元,12月25日在郑州市X路自助银行ATM机使用两张卡各取款400元,两张卡共计透支消费2980元和2920元。

4、被告人杨某于2008年6月3日在建设银行开封分行中山路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略)。被告人杨某持此卡自2009年6月15日至7月28日,透支消费6577.48元,其中于2009年7月16日两次还款共计1700元,经建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杨某至今未归还透支款本金4877.48元。

5、被告人杨某于2008年8月26日在招商银行申领信用卡,被告人杨某自2009年5月25日至2009年7月16日透支消费x.40元,期间还款x元,致使招商银行损失本金x.39元,经多次催收至今未还款。

6、被告人杨某于2009年3月在中信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卡号是:(略)。被告人杨某持此卡于2009年4月7日在开封市天新房地产公司透支x.00元,2009年7月23日透支消费四次共计x.00元,除去中间还款,致使招商银行损失本金x.6元,经多次催收至今未还款。

7、被告人杨某于2009年6月30日在中国光大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卡号是:(略)。被告人杨某持此卡于2009年7月2日至8日透支消费x.30元,后经多次催收至今未还款。被告人杨某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信用卡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罪罪名有异议。认为事实不清,只有在中信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的x.00元是我消费的,剩余的银行卡透支均不是我使用的。

辩护人辩称:认定被告人杨某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杨某于2008年7月17日、2008年8月4日、2008年11月10日在工商银行开封分行办理信用卡三张,卡号分别是:(略),(略),(略)。被告人杨某于2009年7月13日使用尾号为1388的信用卡在郑州市X区尚风服装商行刷卡消费x.00元,透支9388.01元;于2009年7月26日使用尾号为4244信用卡在郑州东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刷卡消费5000元,透支金额4992.05元;同日使用尾号为9971信用卡在郑州东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刷卡消费5000元,透支金额4994.00元。以上三张信用卡共计透支x.06元,经工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杨某至今未归还透支款。

2、被告人杨某于2008年11月25日冒用高××的名义在工商银行开封分行填写牡丹卡申请表,后该卡(卡号:(略))由窦××领取后交予被告人杨某使用。被告人杨某于2008年12月12日使用此卡在振河商业城四楼商户杨××处透支消费5000元,经多次催收至今未还款。

3、被告人杨某于2008年11月17日通过中国移动省府前街营业厅的工作人员石××冒用段××、毛××的名义在工商银行开封分行申办信用卡各一张,卡号分别是:(略),(略)。被告人杨某持上述两张卡于2008年12月9日在郑州市X区宝宝孕婴用品商店分别透支消费2580元和2520元,12月25日在郑州市X路自助银行ATM机使用两张卡各取款400元,两张卡共计透支消费2980元和2920元。

4、被告人杨某于2008年6月3日在建设银行开封分行中山路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略)。被告人杨某持此卡自2009年6月15日至7月28日,透支消费6577.48元,其中于2009年7月16日两次还款共计1700元,经建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杨某至今未归还透支款本金4877.48元。

5、被告人杨某于2008年8月26日在招商银行申领信用卡,被告人杨某自2009年5月25日至2009年7月16日透支消费x.40元,期间还款x元,致使招商银行损失本金x.39元,经多次催收至今未还款。

6、被告人杨某于2009年3月在中信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卡号是:(略)。被告人杨某持此卡于2009年4月7日在开封市天新房地产公司透支x.00元,2009年7月23日透支消费四次共计x.00元,除去中间还款,致使招商银行损失本金x.6元,经多次催收至今未还款。

7、被告人杨某于2009年6月30日在中国光大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卡号是:(略)。被告人杨某持此卡于2009年7月2日至8日透支消费x.30元,后经多次催收至今未还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杨某供述,被害人高××、段××、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信、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国光大信用卡中心的报案材料,证人窦××、石××、苏××、李一×、李二×、赵××、王××证言,辨认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等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无相关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玉宏

审判员肖立新

审判员何云娣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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