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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XX与被告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本科文化,住驻马店市X路。

委托代理人侯全喜,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男,汉族,30岁,住该福利彩票中心家属院。

原告崔XX与被告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案由审判员刘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XX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全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后经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x元及同期贷款利息,诉讼费被告负担。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网上聊天认识后,被告在2011年6月15日,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并在当日给原告出具内容:“今借静静壹万元整。黄X6、15”的欠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某,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的事实清楚,有当事人陈述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利息,因原被告未某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XX借款x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莉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宋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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