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要求宣告王某红为无某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

王某红的委托代理人张素英。

申请人王某要求宣告王某红为无某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宣告无某事行为能力公民王某红,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焦作市矿山厂职工。现住焦作市X区X路一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是王某、张素英的女儿。申请人诉称王某红因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三级、冠某、糖尿病等疾病,经多次住院治疗无某,现已卧床不起,不能说话,双目失明,无某维能力,痴呆。2011年6月,经人民法院调解,与其丈夫离婚,现由王某负责照料其日常生活,故申请本院确认王某红无某事行为能力。

经审查,根据焦作腾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红的鉴定,王某红呼唤无某答、无某、无某知、无某言、不能执行指令、查体不合作,右上肢、双下肢肌张力高、各关节功能僵直、功能丧失、四肢肌肉萎缩明显、皮肤干燥,无某别能力、无某活自理能力。鉴定意见为:目前情况行为能力完全丧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王某红为无某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某、张素英为王某红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婧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