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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XX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XX,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庞XX及其辩护人李某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庞XX驾驶陕x号比亚迪小轿车沿Pm河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水岸东方小区西门附近时,遇被害人张某乙某骑自行车在其右前方同向行驶,陕x号比亚迪小轿车右侧后视镜将张某乙某挂倒,张某乙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11月14日死亡(死年74岁)。经法医学鉴定,张某乙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后庞XX未及时报警并未保护现场使事故现场变动。经交警部门认定,庞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乙彦无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庞XX与被害方达成协议,除已付的x元外,再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x元,被害方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及鉴定申请,并建议对被告人庞XX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庞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乙、罗某、庞某、房某证言、被告人庞XX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痕迹检验鉴定书、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赔偿协议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王玲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小锋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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