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零担货运快件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夏清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1971年出生,汉族(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某香,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亮,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零担货运快件公司(以下简称零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零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夏清江,被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徐某香,被上诉人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0元退还上诉人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零担货运快件公司。
审判长陶加峰
审判员李某
代审判员彭晨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栗玉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