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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零担货运快件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甲、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零担货运快件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夏清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1971年出生,汉族(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某香,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亮,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零担货运快件公司(以下简称零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零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夏清江,被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徐某香,被上诉人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0元退还上诉人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零担货运快件公司。

审判长陶加峰

审判员李某

代审判员彭晨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栗玉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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