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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1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0月29日16时许,白某和梁某等人在焦作市X村明某超市附近打扑克牌,白某和梁某因得分问题发生口角,后撕扯起来,梁某将白某打伤。经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白某朝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白某陈述,证人明某、朱某某的证言,协议书一份,被告人身份证明,伤情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案发后和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嘉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曹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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