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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1968年11月,汉族,职工,住(略)。

被告苏某(又名苏X),女,1970年12月,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黄某与被告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某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黄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原审程序与法不合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重审期间,原告黄某申请对其所提交的被告苏某书写欠条进行笔迹鉴定,因没有提交欠条原件而无法鉴定。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本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敏

审判员汪蕾

代理审判员曹娟

二О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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