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朱青霞,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孟XX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青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协议离婚后,被告欠其款10万元未某,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0万元。
被告未某,亦未某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8日,原、被告在汝南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现金20万元,被告已给付原告10万元,下欠10万元于2010年5月28日前还清。因该欠款被告未某期支付原告,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无果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有关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孟XX欠原告款事实清楚,有原被告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为证,被告应当依约偿付原告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孟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欠款10万元。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被告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胜利
审判员李虎
审判员梁中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