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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訴徐展輝
时间:2007-09-19  当事人: 李某   法官:羅雪梅   文号:HCB11028/2002

HCB11028/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11028號

有關破產人徐展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李某,破產人的財產受託人

破產人/答辯人徐展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聆案官羅雪梅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07年9月19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9月19日

判決書

1.破產人徐先生在2002年4月6日申請破產,法院在2002年9月17日頒布破產令。根據香港條例第6章30A條,由於徐先生以前從未被判定破產,故本應可在2006年9月17日起,自動解除其破產令。

2.本案的受託人於徐先生自動解除破產日前,在2006年8月22日以雙方傳票,申請反對他的破產令解除,所持的理由是根據第30A條,第(4)(d)款;指稱徐先生破產前的行為操守並不令人感到滿意。根據受託人向法院提交支持誓章,指出徐先生令人感到不滿意的行為,是他在破產前,於借款時作了失實陳述。受託人指稱,破產人在2006年4月18日向日本信用保証財務有限公司(「JCG」)填寫借款申請表時,只披露了四個借款,而另外兩個銀行借款並沒有披露。

3.至於第二次的失實行為,,徐先生於2002年1月22日填寫永亨銀行信用咭申請表,失實地稱沒有任何借款或抵押債項;但其實徐先生當時最少有27張信用卡及其他借款。

4.至於第三項失實行為,,徐先生在2002年2月22日於新鴻基財務有限公司(「新鴻基」)填寫借款申請表格時,只披露了兩個借款,而另外的最少四個借款並沒有披露。

5.最後一個失實行為,是指徐先生在2002年3月4日填寫亞洲聯合財務(「UA」)借款申請表時,只披露了四個借款,而沒有披露其他最少四個借款。

6.就著受託人的反對申請,徐先生並沒有向法院提交任何反對誓章存檔,於今天的聆訊中也沒有任何陳詞。而就著上述受託人的指稱,徐先生曾於本反對申請提出後向受託人解釋,上述JCG、新鴻基及UA申請內所涉及的失實聲明,是由於該三份借款申請表格都是由財務公司的職員填寫,而他們並沒有向他詢問其他事項,因此他沒有向他們提供進一步的信貸資料。對於永亨銀行信用卡申請表內的失實聲明,徐先生承認雖然申請表是他親自填寫,但以為永亨銀行的職員會向他進一步查詢他提供的資料,故此,他當時很草率地作出不正確的聲明。

7.就著本案而言,本席認為此案情的事實與最近原訟法庭在廖文浩一案(FredLee,trusteeofthepropertyofLiuMauHoo;abankruptvLiuManHo,HCB11719/2002,判案書頒下日期:2007年9月19日)非常相似。就著這類申請,林文瀚法官於該案例中作出詳盡的分析。本席認為該例案的案情與本案有以下相似的地方:

8.正如廖文浩一案中,本案中涉及失實聲明的貸款申請表的字體也是非常細小,而受託人並沒有證供顯示財務公司的職員曾否向破產人解釋那些字體細小的內容,以及提醒破產人細閱內容。

9.至於本案所提及破產人申請信用卡時的失實聲明,與上述財務公司借款時而作出的失實聲明畧有不同。根據徐先生稱,財務公司所涉及的失實聲明都是由職員填寫,而信用卡申請表格則是由徐先生本人填寫。但徐先生向受託人解釋,他並不是故意作出隱瞞的聲明或意圖隱瞞信貸資料。本席認為徐先生當時有這樣的想法並不是沒有道理,但本席強調,雖然本席認為徐先生所作出的失實聲明並不是故意或涉及不誠實行為,但是本席認為徐先生於填寫這類文件時,應該小心閱讀,清楚了解內容後才簽署聲明,所以本席認為這種行為的確令人不滿意。

10.雖然本席認為徐先生的行為並不令人滿意,但是本席有酌情權。於考慮應否把解除破產計算期暫時中止計算時,需顧及與這案件相類似的案件,包括過往上訴庭與及原訟法庭的所有例案,尤其是林文瀚法官在廖文浩一案的判詞的第66段及68段內所提及稱,法院應針對非常嚴重的行為,才考慮延遲解除破產命令,而於一般情形下,法庭都不應作出中止計算解除破產期的命令。

11.本席於考慮應否遲破產人解除破產時,需作一個平衡的考慮,包括平衡徐先生破產前被本席裁定不滿意的行為,沒有涉及任何不誠實之行為,而受託人亦未能提出詳細的證供否定徐先生的說法。林文瀚法官在廖文浩一案中,對於受託人於四年的破產期內遲遲未作出調查作出的批評,本席認為同樣適用於本案,因為受託人同樣地也沒有在四年期間內,及時調查徐先生破產前的行為。

12.除此之外,本席並需顧及於這四年的破產期間,徐先生與受託人合作,而證供也顯示他於這四年內,已盡量把他所得的收入交給受託人。於總數約為1,100,000元的證明債項中,徐先生已支付了約250,000元給受託人作為部分還款。本席因此認為在這情況下,徐先生上述的令人不滿意的行為操守並不算嚴重,因此,本席決定不把破產計算期中止計算,撤銷受託人的申請。

13.另外,本席命令解除過去所頒下的臨時命令,並取消暫時中止計算破產解除。沒有訟費命令;包括過去保留的訟費。

(羅雪梅)

高等法院聆案官

申請人:由李某,周慧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英偉先生代表

破產人/答辯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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