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芳绸,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吕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乙、高芳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488元,上诉人吕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