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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犯重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重婚罪,2010年9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重婚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89年3月3日,被告人朱××与孟××登记结婚,并生育两女一男。2000年被告人朱××在上蔡县中医院临时工作期间和康××结识后,生育一子,2005年被告人朱××开始在蔡沟乡X街经营个体诊所,于2007年以来公开与康××以夫妻名义在该诊所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孟××的陈述、证人康××、朱某、孟双全、朱某浩、孟月荣、开娟、朱某本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朱××与被害人孟××的婚姻登记证明、户口簿、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与她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生活,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已构成重婚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11年9月19日)。

二、解除被告人朱××与康××的非法婚姻关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贾合军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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