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x。
委托代理人董x。
被告卫x。
原告范x诉被告卫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被告卫x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故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0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x的委托代理人董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卫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并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x诉称,2007年3月14日及22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下同)1万元,合计2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因被告迄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
被告卫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4日及22日,被告卫x称因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分别向原告范x借款人民币1万元,合计2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其中未言及归还期限。后被告未还款,原告遂于2009年10月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卫x向原告范x借款,理应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但被告迄今仍未还款,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属其放弃抗辩等相关诉讼权利,其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卫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范x借款人民币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卫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审判长丁晓华
审判员杨捷
代理审判员王根林
书记员杨东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