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高某、赵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书亮、朱某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高某、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份,被告人朱某在担任长葛市X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高某、赵某在担任长葛市X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在管理、监督、审核新农合补助资金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新农合资金被违规领取(略)元。
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高某、赵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某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罪。
被告人高某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罪。
被告人赵某辩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罪。
庭审后,三被告人及所在单位长葛市卫生局提供出了新的证据“关于农合报销外伤病人医疗费用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长葛市华健医院合作医疗外伤病人补助总人数84人次,补助总额x.83元。其中按《指导意见》规定由合作基金先行支付的有69人次,补助金额x.59元。经质证,该金额符合规定,不属违法补助,应在起诉书指控数额中扣除,公诉人亦认可。
经审理查明:
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份,被告人朱某在担任长葛市X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高某、赵某在担任长葛市X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在管理、监督、审核新农合补助资金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新农合资金被违规领取x.41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高某、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犯罪后,在其领导的带领下,主动到公诉机关接受审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且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三被告人因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的上述损失,其主管部门已追回部分,其余部分有关单位已做处理,不再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朱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2.被告人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赵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全法
审判员王国领
代理审判员徐纪斗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