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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袁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白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天金,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灼,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灼,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灼,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丙,女,回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袁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白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某及委托代理人贾天金,被上诉人陈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袁某灼,被上诉人陈某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白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袁某。

审判长刘颖超

审判员王宏毅

审判员陈某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解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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