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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吴磊松,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陈小富,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杨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某于2010年12月13日向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0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姬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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