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院长。
委托代理人翟玉胜,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原告)田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新,开封市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崔某,男。
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某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丁,代佰亮,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开封县人民法院、田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0)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翟玉胜,田某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孙新,被上诉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0)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开封县人民法院5748元、退还上诉人田某x元。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程贤辉
审判员杨雯劏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孔德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