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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开封县人民法院、田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院长。

委托代理人翟玉胜,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原告)田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新,开封市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崔某,男。

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某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丁,代佰亮,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开封县人民法院、田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0)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翟玉胜,田某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孙新,被上诉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0)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开封县人民法院5748元、退还上诉人田某x元。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程贤辉

审判员杨雯劏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孔德亮(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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