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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云南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云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延长线金童花园二期B幢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平、邵某某,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文兴,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云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X区人民法院(2010)盘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云南云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返还从云南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印的所有资料且保证上述资料没有外传,并将云南云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依《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约定已做的《税务鉴证报告》交给云南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云南云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再返还云南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此已经支付的委托费用人民币壹拾贰万元;

三、云南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期间交付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云南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己承担;

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7.5元,由云南云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

五、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双方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向对方进行纠缠。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能熊

代理审判员朱吉文

代理审判员李蔚然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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