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刘富德,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魏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耀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高德、被告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一般。近几年来,原告身患多种疾病,生活难以自理,靠儿子、女儿轮轮护理。被告于2007年到她儿子家居住至今,一直未履行任何夫妻义务,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郭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结婚已近十五年,二人在一起也没生过气,由于其儿子在新疆当兵三十多岁才有孩子。被告于2007年4月去新疆给在部队服役的儿子照顾孩子,本想去一年头就回来,结果到2010年5月才回来。被告认为老了应该有个伴,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想继续照顾原告的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一般。由于近几年来原告身体多病,被告未能在原告身边照顾原告的生活,于2007年4月去新疆为在部队服役的儿子照顾孩子,2010年5月从新疆回到家中。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夫妻义务,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及原告提供证人证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区分界线。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结婚,且已结婚近15年,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由于近几年来原告身体多病,被告未能在原告身边及时照顾,在新疆为其儿子照顾孩子,双方因此发生矛盾、误解。即使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但并无其它大的矛盾发生。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的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与被告多年来的感情,消除误解,被告应多体贴关心照顾原告。双方均应承担起家庭责任,互相理解、尊重。以家庭和睦为重,多沟通、多谅解,共同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为晚年的美满幸福生活争取早日重归于好。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魏某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的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贾耀坤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王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