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某,男。
委托代理人尚渝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北海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永强,新乡市老龄委老龄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宁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北海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宁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裁定送达后十日内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郭中伟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