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丙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董树刚,刘红宝,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丙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1)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某甲弟兄四人,大哥王某勤(王某丙之父,已故)、二哥王某楼、王某甲系老三、四弟王某俭。1974年弟兄四人分家,王某俭分得临街房三间。经王某俭同意王某甲投资x元于1993年春天将王某俭临街房翻建成上下各四间的楼房。该房底层为面向东的三间门面房一间门楼。王某甲建房期间王某丙曾在现场照看给予一定的帮助。1994年开始此门面房由王某丙租赁。2001年王某丙之母王某梅(已故)与王某甲、王某俭商定:王某梅、王某俭每人各付王某甲7333元建房款,王某甲出具收据,门面房三人每人一间;每人取得的产权下传后代永远为业。协议未约定付款期限。协议签订后王某梅、王某俭均未向王某甲付建房款。王某丙的兄弟姐妹均放弃对王某梅财产继承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丙之母王某梅与王某甲、王某俭所签订的“家事协议”合法有效。王某梅、王某俭向王某甲各交付7333元建房款即各取得三间门面房中的一间房的所有权。且该权后代有继承权。王某丙之母已故,王某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向王某甲交付此款。故王某丙尚未取得一间门面房的所有权。但“家事协议”未约定付款期限,王某丙作为王某梅之子,在其他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有权主张该房的所有权。王某丙要求确认该房中的一间房的所有权予以支持,但王某丙必须向王某甲交付7333元的建房款。王某丙的其它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王某丙向王某甲交付建房款7333元(此款已提存法院);本案涉及的三间门面房中的南边的一间归原告王某丙所有。二、驳回原告王某丙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丙负担。

王某甲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王某梅与王某甲、王某俭所签订的‘家事协议’有效”错误。(2010)新中民提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确认了讼争房产归上诉人所有,而当时王某丙称“家事协议”因有恶意串通而无效,讼争房产应归其所有。因“家事协议”上有王某丙的签名,那么就应认定该协议无效。二、讼争房屋系上诉人出资建造的,“家事协议”是王某梅采取欺骗手段与上诉人及王某俭签订的,事后王某俭及王某梅均没有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说明王某梅已放弃了合同权利,“家事协议”的权利义务已终止。王某梅没有取得讼争房屋的相应权利,王某丙也就不享有对讼争房屋的继承权。请求法院判令驳回王某丙的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王某丙辩称:“家事协议”系有效协议,答辩人有继承权,请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01年10月王某梅与王某甲、王某俭签订的“家事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协议。王某梅、王某俭向王某甲各交付7333元建房款后即各取得三间门面房中的一间房的所有权。因“家事协议”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依法王某梅可以随时履行,王某梅在生前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现王某梅已故,在其他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王某丙有权主张继承“家事协议”中约定的债权,并清偿相应债务,即王某丙向王某甲支付建房款7333元,取得三间门面房中的一间房的所有权。王某丙虽在另案中声称“家事协议”无效,但该行为既与本案无关,也不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综上,王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由王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郭中伟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