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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某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富兰,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德国,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立东,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银马公司)、原审被告张某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lO)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X区人民法院(20lO)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郭中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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