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富兰,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德国,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立东,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银马公司)、原审被告张某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lO)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X区人民法院(20lO)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郭中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