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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9月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牟某、罗某普(已判刑)等人因纠纷,在渑池县X镇“良友宾馆”附近,把罗某殴打后强行带上一出租车,拉至渑池县X乡高岭麦地继续殴打,致其轻微伤。后用出租车将罗某广带到洛阳非法拘禁在一旅馆内,并向罗某妻子李某群索要6000元现金做为回家路费。2006年12月9日10时左右,被告人牟某等人收到索要的6000元汇款后逃离。罗某被非法拘禁16小时。

另查明,被告人牟某于2011年9月4日到四川省兴文县X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罗某陈述,证人李某证言,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牟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但其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亦认罪服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牟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审判员赵锋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贺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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