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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延晨,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申,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延晨、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杞县X街警亭南开一名为“同福宾馆”的旅社,7月初原告在此居住,8月2日晚8时左右,原告发现自己包住房间有掀动的痕迹,即到被告处询问是否有人用钥匙打开过房间,被告否认,原告说不要未经同意打开原告房间,为此,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丈夫、儿子试图打原告,原告试图反抗时,被告拦腰将原告抱住,争执中,原告在脖子里挂着一块翡翠项链被被告扯掉在地摔坏,事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认为原告报价太高不愿赔偿,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

被告辩称:我用自己的房子开一同福宾馆,原告于2010年7月1日住我宾馆。原告在我宾馆居住期间经常胡乱骂人。8月2日晚8时,原告在走廊内大骂,邻居曹杰、田明明在我屋内玩,听到原告一直骂,我就出来准备劝阻,我对原告说:“你骂啥啦”我爱人也说“你在我这住,哪一点对你不好,你经常骂的啥”我闻原告酒气很大,认为原告可能喝多啦,我爱人一说他,他就掂起一个垃圾斗从我身边过去准备打我爱人。我转过身从后边抱住原告不让其过去,并对我爱人说原告喝多啦,别跟原告一个样,我爱人及邻居都未动,我便拉原告回他的房间,原告不愿回房向前准备打人,原告双手拍打自己的胸脯骂自己,一直拍打,将自己所带的所谓玉佩打烂在地,这一事实邻居曹杰、田明明可以证明。原告经常在我宾馆发疯,出孬气,并一直不给房租,我认为原告实属讹诈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杞县X街警亭南开一同福宾馆,原告于2010年7月住到该宾馆。8月2日晚8时,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脖子上所戴翡翠首饰摔烂,原、被告因赔偿问题经城关镇派出所调解未果。

原告只提交了价格标签,未提交正式发票,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提出申请,申请有关部门对其所戴翡翠首饰价值进行鉴定,于2011年7月18日撤回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只提交了翡翠首饰价格标签,未提交正式发票,在其提交申请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对其翡翠首饰的价值无法确定,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其要求被告赔偿x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翡翠首饰价值,可另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经审判会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明阳

审判员刘献和

审判员万朝阳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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