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XX省XX县X村,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马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X(又名姜XX),男,43岁,住XX市X村XXX号。
原告黄XX与被告姜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9年2月22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3.75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绝偿还。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75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送达不到被告。经原告申请,本院至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XX市X区民政局均未获取被告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某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因原告提供的信息查询不到被告身份信息,不能证明被告真实存在,故原告起诉某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建涛
审判员梁珍
代理审判员孔瑛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史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