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32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某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钟某多次窜至许昌市X区申庄“惠惠烟酒超市”库房内,盗窃红塔山香烟10条(价值700元)、红旗渠香烟10条(价值500元)、玉溪香烟1条(价值220元)、晓楼香烟1条(价值130元)、娇子香烟一条(价值100元)、黄鹤楼香烟一条(价值150元)、ESSE香烟一条(价值100元)。破案后追回被盗晓楼香烟4盒、娇子香烟4盒、黄鹤楼香烟1盒、ESSE香烟6盒并退还被害人,其余赃物自肥。
2、2011年1月16日、17日、19日,被告人钟某先后三次窜至许昌市X区申庄“惠惠烟酒超市”库房内盗窃黄金叶香烟3条(价值540元)、2条(价值360元)、4条(价值720元)。破案后共追回被盗黄金叶香烟8条零2盒退还被害人,其余赃物自肥。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钟某的供述,被害人魏某某陈述,证人魏某、崔某某等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涉案部分香烟照片,案发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结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钟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钟某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12年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利耸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