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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陈某与陈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略。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冯某之女。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原告冯某、陈某与被告陈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陈某诉称,原告冯某与被告陈某原属夫妻关系,1992年4月因感情不和离婚,男孩陈某随被告生活,女孩陈某随冯某生活。1994年原被告所在村组实施土地调整,按每人1.4亩标准分给两原告2.8亩承包地。然而被告借原告在外打工之际长期非法耕种其承包地,原告知道后多次要求其退回却遭拒绝,无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非法耕种的我二人承包地2.8亩,并退还已领取的土地粮食补贴款567.2元。

两原告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2010年11月25日本区X村委会分地位置图一份,证明两原告所分承包地的位置状况;2、龙背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曾经该村委会调解处理;3、2010年龙背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两原告2.8亩承包地自2006年至2010年应得的粮食补贴款为567.2元;4、土地承包合同及登记表一份,证明两原告的承包地面积及承包年限情况;5、龙背村村委会2011年5月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冯某与被告陈某于1992年离婚的情况。

被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与被告陈某原属夫妻关系,1992年4月因感情不和离婚,婚生男孩陈某随被告生活,女孩陈某随冯某生活。1994年原被告所在村组实施土地调整,按每人1.4亩标准分给两原告2.8亩承包地。由于原告长期未在本村组生活,故被告一直耕种其承包地。2010年原告冯某要求被告返还其及女儿的承包地,被告不予理会,遂引起本案诉讼。另查明,两原告2.8亩承包地自2006年至2010年应得的粮食补贴款为567.2元。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给予农村X组织成员最根本的生存保障,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而本案被告陈某在早已和原告冯某解除了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却长期非法侵占其及随冯某生活的原告陈某之承包地,领取相应粮食补贴款,在二原告要求返还时竟置之不理,其行为于法无据,于理不通,显属不妥。故对二原告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某条、第某、第某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返还本区X村委会发包给原告冯某、陈某两人的2.8亩承包地,其位置、面积均以该村委会所出的证明为准。

被告陈某退还原告冯某、陈某2.8亩承包地自2006年至2010年的粮食补贴款567.2元。

上述一、二项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雷亚军

人民陪审员刘志强

人民陪审员王舍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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