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略。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原告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琐事吵闹。2005年起被告出外打工,从此置家庭于不顾,导致夫妻矛盾不断加深,感情日益淡化。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男孩程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2、本区X村委会证明两份,证明被告长期下落不明的事实。
被告周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于1997年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同年10月28日生一男孩取名程某现随原告生活。2001年原被告回居原告家中生活,于2002年1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期间仅在每年春节回家,双方关系一般。自2009年春节后至今,被告再未回家,原告虽多次与其联系,但均未能使其回家。2011年3月原告以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相识共同生活已十余年之久,双方理应彼此珍惜,各尽相应义务,认真经营好维持已久的夫妻感情。但被告在双方离多聚少的生活现实下,竟在长达将近两年之久的时间对原告、孩子及其家庭不闻不问,置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于不顾,尤其是原告多次电话告知其已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被告依旧置若罔闻,由此可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男孩程某由原告程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但孩子成人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邓卫民
审判员雷亚军
审判员赵晔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