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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57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春节前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彭某利用其担任许昌市X区西关办事处三李社区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许昌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董某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为许昌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旧货市场的兴建和顺利经营提供便利。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退赃x元上缴财政。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彭某的供述,被告人彭某所写检查,证人董某、王某、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的任职文件,被告人彭某的户籍证明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作为集体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彭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之意深刻,并已全部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兰国艳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罗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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