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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邓某某赌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36岁。

被告人邓某某,男,40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底以来,被告人邓某某以每日200元的报酬在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赌场内接送赌客。被告人邓某某在赌场内按照每借出一万元收取100元至200元不等的利息标准为参赌人员提供高利贷。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供述,参与赌博人员许某某、徐某、马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屈某某、郑某某等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许昌市公安局扣押、收缴涉案赌资、赌具清单,参与赌博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告人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鉴于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邓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强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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