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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华山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份,被告因买车原告为其从金穗合作社借款x元,后原告又借他人x元及家人x元为其归还该笔借款,共计还款x元,2010年6月2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x元借条,约定半年还款,然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无奈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被告张某乙在2011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息x元。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某乙承担7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华山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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