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郭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1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姚某,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久而久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姚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姚某由被告姚某抚养,原告郭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元(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孩子成人止),待孩子成人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
三、各人衣物归己,其余双方当面言清,互不再究。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承担15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华山
人民陪审员孙岗
人民陪审员刘田生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