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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杜某某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杨某某因杜某某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不服卫滨区人民法院(2010)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我与被上诉人原系夫妻关系,我们在红旗区民政局办理的离婚手续,我现在的居住地也属红旗区,该案应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杜某某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位于卫滨区,故卫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亚南

审判员周予崴

审判员李中孝

二0一0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卢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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