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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薛某某与被上诉人辉县市三交物资煤炭有限公司加油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辉县市三交物资煤炭有限公司加油站。住所地辉县X镇X村东。

负责人武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辉县市三交物资煤炭有限公司加油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薛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7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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