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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治定,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秦建强独任审判,2011年12月8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治定,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草率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赵某卿,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赵某婧。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感情基础薄弱、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生活习惯不同且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经常恶意中伤,且与公婆关系紧张,经常吵架打骂,发生矛盾,夫妻关系一直不好,期间几次提出离婚但考虑到子女尚幼都没离成,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子女。

被告杨某称:原、被告多次生气责任不在被告杨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赵某卿,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赵某婧。原、被告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子女。

本院认为,自2002年7月1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以来,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多年且已经生育子女。原、被告应共同抚养子女,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并不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建强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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