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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陈xx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刘自强xx、xx。

被告陈xx。

委托代理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陈xx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1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xx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九十八元减半收取计二千四百九十九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刘荷

代理审判员吴瑞艳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魏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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