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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x元。被告人康某不服,以“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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