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周某不服,以“被害人伤情不构成重伤”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宋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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