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汤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责令被告人冯某向三被害人程羊某、刘某、秦中某退赔相应的经济损失。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某以“其给程羊某打有欠条,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2、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犯罪地不在汤阴,由汤阴管辖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11)汤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李东华
审判员杨彩芳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石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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