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朱xx。
被告朱xx。
原告陈xx与被告朱xx、朱xx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xx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朱xx、朱xx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吕xx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郑州市X区xx路x号xx花园x区x号楼x单元x层西侧x号(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x号)的房屋为本案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吕xx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区xx路xx号xx花园x区xx号楼x单元x层西侧J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x号);
二、冻结被告朱xx、朱xx的银行存款四十万元或查封、扣押上述二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瑞艳
审判员崔敏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闫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