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冯某诉赵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

被告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冯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