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
被告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冯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