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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XX诉被告王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X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诉被告王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XX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XX的位于XX的房屋,并已提供谢XX所有的位于XX的房屋、翟XX所有的位于XX的房屋和兰XX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X号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谢XX所有的位于XX的房屋。

二、查封翟XX所有的位于XX的房屋。

三、查封兰XX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X号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

四、查封王XX所有的位于XX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赵宜勇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邢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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