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诉被告王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XX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XX的位于XX的房屋,并已提供谢XX所有的位于XX的房屋、翟XX所有的位于XX的房屋和兰XX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X号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谢XX所有的位于XX的房屋。
二、查封翟XX所有的位于XX的房屋。
三、查封兰XX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X号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
四、查封王XX所有的位于XX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赵宜勇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邢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