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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公某与被告河南XX公某、刘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公某。

法定代表人赵XX。

委托代理人廉XX。

委托代理人胡XX。

被告河南XX公某。

法定代表人田XX。

被告刘XX。

原告XX公某与被告河南XX公某、刘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XX公某和刘XX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刘XX提供车牌号为豫XX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案外人赵XX提供车牌号为豫XX的雅阁牌小轿车、案外人王XX提供车牌号为豫XX的长城牌型小型普通客车、案外人赵XX提供车牌号为豫XX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刘XX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X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查封赵XX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X的雅阁牌小轿车一辆。

三、查封王XX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X的长城牌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四、查封赵XX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X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五、冻结被告河南XX公某、刘XX的银行存款三十三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赵宜勇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邢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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