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09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取保候审,2010年9月20日被监视居住在家。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xx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康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8日,华县公安局下庙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康xx家有一把枪。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康xx家卧室门后发现单管猎枪一支,在其后院柴房的墙上发现火药一包,并依法对枪支和火药进行扣押。经鉴定,该制式猎枪击发正常,具有杀伤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证人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证明材料、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性能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xx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制造、买某、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xx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扣押的单管猎枪一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党娟莉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