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XX与被告XX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苏XX。

被告XX公某。

法定代表人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XX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本案应移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汽车买卖合同,合同未实际履行,不存在合同履行地管辖问题。根据被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的注册地为郑州市X区,被告住所地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XX公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邢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