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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马某某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GA/x、出票金额为五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收款人为平顶山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马某某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李洁

审判员李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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