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马某某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GA/x、出票金额为五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收款人为平顶山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马某某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李洁
审判员李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