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孙XX与被告XX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XX。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XX公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XX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以庭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九元,减半收取九十九元五角,由原告孙XX负担。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邢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